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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的规定

最近某市通过招商引资,打算引入某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公司将毗邻城郊公园的地段打造成一个找大型的商业中心,为此需要将该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市规划局和房产局根据市委的指示,共同发布征收房屋的决定,并单方面决定征收价格为每平方米1000元(按市价在4000元以上)。为了加快项目的建设进度,在没有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委托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强行将房屋拆除,引发群体性事件。请问,以上的做法中,那些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的规定?应如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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