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未过户原房主二次卖房
新报讯9年前的一宗房屋买卖,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却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直到8年后,原房主将已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挂失,又过户于他人,当初的买房者才将其告上法庭。 2000年9月1日,褚某与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徐某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的一套住房以2.1万元的价格卖给褚某。双方签订了协议,徐某在收到房款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褚某。从那时起,褚某就一直住在那套房子里,但是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8年,徐某将这套房子的房屋所有权证登报挂失,并重新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随后,徐某又将房屋所有权过户他人。褚某得知后,到青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他和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另外要求确认徐某与他人的房屋买卖协议和过户行为无效。 青山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褚某和徐某在2000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褚某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已实际占有该房屋。因此,判决原告褚某和被告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徐某就该房屋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和过户的行为无效。 就该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特点,青山区法院民三庭工作人员提醒市民,房屋买卖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避免类似事情再发生。 (张 倩 杨芳) (本文来源:北方新报 ) 钦州市的黄某以6万元的价格买下了何某的房子,装修后住了进去,但双方只是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没有到房产部门登记过户。之后,何某因为欠唐某钱还不上,于是将房子抵给了对方,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这套房子究竟该归谁?黄某和唐某之间打起了官司。最终法院判决,房子归唐某所有,而黄某可以向何某要回房款并索要赔偿。 钦州市的何某用其位于钦州市新光路的房屋作抵押向唐某借款,借款到期后何某没有偿还借款,于是何某就把该房子作价6.5万元抵给了唐某,双方于2009年11月18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唐某交清款项后,于2010年1月4日到钦州市房产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取得了房产证。 然而,等唐某去接收房子的时候,发现里面已经住着黄某。黄某说,这套房子是自己2009年4月30日花6万元从何某手里买下来的,他们也已经签了房屋转让协议。 唐某和黄某都认为自己应该拥有这套房子。黄某说,是自己先签订的购房协议,而且已经住了这么久了,俗话说“先来后到”,这套房子应该属于自己。而唐某却说,买房子要过户了才算数,所以自己才是这套房子的主人。双方互不相让,于是起诉到了法院。而原屋主何某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取得应以登记为条件,唐某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合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一审判决黄某搬出该房屋,将房屋交付给唐某。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3月4日,钦南区法院执行局签发了一份《执行通知书》,要求黄某限期腾出房屋,将房屋交付给唐某。 那么黄某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8日,钦南区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告诉记者,黄某应该以合同纠纷再起诉何某,要回自己的购房款并索要赔偿。 买方一直未办理过户 原房主又将房子卖给了别人,并办理l了房产过户,为什么法院有的判二次买房生效有的不生效,我家买的房子十几年了未办理过去前几天我去房产局问现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准备过户,我和原房主是一个村的要是我们遇到这种一房二卖 会遇到怎么的结果呢?
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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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户时,卖房人的妻子不在本地,回不来怎么办?
答: 办理公证委托就可以了由委托人全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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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房产证未作变更过户,合同是否有效
答: 产权证未过户前是可以违约的,但是像您这种情况,当地法院会酌情处理,会判第三方买受人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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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经过另一方同意,买方已过户并且公正,现在卖房想追回是否可以。
答: 你没有签字户怎么就过了呢?你可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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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户时,卖房人的妻子不在本地,回不来怎么办?
答: 出示一份手写的同意出售证明原件,再去做个公证,寄回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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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购房者,我与卖房者在中介公司的操作下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过程中,在房屋过户前,我得先借钱给卖方解押,等——南京
答: 这种操作是存在风险的,建议您提前签好各项协议,并咨询律师,为自己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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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农村的房屋买卖房产证没有过户,请问我们这个买卖协议有效吗?买卖协议不是与他儿子签的。
答: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土地禁止买卖,任何买卖土地的行为都是无效行为。因此如果存在土地买卖协议来进行土地买卖的情况下,通常该土地买卖行为不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根据《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