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纠纷,求救,急~~~
我在昌平天露园租了一间三居中的两间次卧,当时看房的时候,发现厨房中住了人,但是带我们看房的人说厨房住户过两天就搬走,所以我们就交了订金。第二天去签合同的时候,我们要求中介在合同上写明厨房住户什么时候搬走,当时经过交涉后,合同上补充条款上写明了“厨房住户需在2009年6月6日前迁出,乙方搬走前厨房不得再搬进住户,如甲方违约,除退还乙方所交纳剩余费用外,须赔偿乙方一个月房租”,今天已经是6月8日了,请问我能终止房屋合同搬走,并要求中介退还剩余房租并赔我们一个月房租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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