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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问题,房屋抵押、租赁、买卖相关问题

甲乙夫妻是当地有名的富商,拥有多处房产, 丙为做生意之便,同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租下其中的一处房产,并办理了相应登记手 续。其后数月,甲为解决资金短缺,向丁借 款,并把该处房产作为担保抵押给了丁,双 方也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而且双方还约定 “如甲不能到期归还借款,该房产自动转归丁 所有。”乙知道上述事宜,但未表示意见。 问:(1)甲丙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否有效?为 什么? (2)甲丁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 什么? (3)如甲到期不能清偿丁之欠款而出售 其房产,丙与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如何处理? (4)甲丁之间的“如甲不能到期归还借款,该房产自动转归丁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果甲与丁之间并非抵押关系,而 为买卖关系,而买卖合同生效时租赁合同仍未到期,则租赁合同是否仍有效? (6)如果甲与丁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且丁为善意并支付相应对价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乙作为房屋共有人能否否认该买卖的效力? 请用法律规定解释回答上述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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