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居住户口不在的也不享有分配面积。爷爷作为产权人买下了。请问叔叔至2000死亡到2012年其间她们没有提出异议。
94年拆迁。老房子里户口在人不居住的不享有分配面积。人居住户口不在的也不享有分配面积。只有爷爷奶奶两人享有这样的权利。取得新房子后叔叔户口仍挂在奶奶住处,叔叔早结婚住在女方家里。爷爷提出买下使用权。经全体同意,爷爷作为产权人买下了。新房里一直是爷爷奶奶实际居住。97年爷爷过世了。没有留下遗嘱。2000年我 叔叔过世了。奶奶于2011年也过世了,留有遗嘱。说房子留给我爸爸。现在我的伯伯姑姑都要来分爷爷的遗产份额。小叔叔的老婆也要来分,说叔叔和爷爷奶奶共有的房产她也有3分之1的份额。请问叔叔至2000死亡到2012年其间她们没有提出异议。是否已经够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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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和合法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指自然人,而且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继承人,遗留遗产的死亡自然人是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 我国采用“活着出生”作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是不享有权利能力的,不具备继承人的主体资格,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胎儿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如果胎儿是活着出生,其继承权即可实现,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失去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法律意义。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台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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