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房产网 > 南昌房产问答 > 南昌其他 > 南昌法律纠纷 > 合同规定的是2011年4月28日交房,到2011年11月22日还未交房,我如果按合同要求其对业主作出滞纳金补偿,未超出60天按每天万分之三赔偿,超出60天按每天万分之五赔偿,按我们房子购买价算的话为约为18000,但是开发商说不能按这个算,按没有交房这段时间出房租来算,600/月,才4000元钱,请问像这样的滞纳金应该按什么来赔偿?

合同规定的是2011年4月28日交房,到2011年11月22日还未交房,我如果按合同要求其对业主作出滞纳金补偿,未超出60天按每天万分之三赔偿,超出60天按每天万分之五赔偿,按我们房子购买价算的话为约为18000,但是开发商说不能按这个算,按没有交房这段时间出房租来算,600/月,才4000元钱,请问像这样的滞纳金应该按什么来赔偿?

合同规定的是2011年4月28日交房,到2011年11月22日还未交房,我如果按合同要求其对业主作出滞纳金补偿,未超出60天按每天万分之三赔偿,超出60天按每天万分之五赔偿,按我们房子购买价算的话为约为18000,但是开发商说不能按这个算,按没有交房这段时间出房租来算,600/月,才4000元钱,请问像这样的滞纳金应该按什么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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