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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两口(80多岁),有退休工资。5个子女,房产(150万)给了小儿子,提出5个子女共同赡养。法律支持吗

其中大儿子与其他4个子女属同母异父,从小就由乡下奶奶扶养,当时经济遍都困难,老两口也没怎么对大儿子尽到养育责任。大儿子19岁后离开家乡,60岁退休后回到家乡。现在的房产当时属于公房,不能办理房产等证明,后来公房都允许办理房产了,老两口偏心,就让小儿子把房款交了,房产证和土地证也都是小儿子的名字。老两口不但拉址大了自己的4个子女,4个孙子外孙也都拉扯大了。小儿子后来虽然与老两口住同一屋檐下,但分别开伙,各做各饭。再后来小儿子在外面租了套房子,就把他原来住的房间转租给了他人(牲口)。老两口现在年龄大了,身体毛病也多了,小儿子提出来要5个子女共同赡养老人,费用5人平摊,还要5个子女都要签订协议。大儿子不愿意,说要平摊,那房产也要平摊(其实就感觉不公平,大儿子退休两口子工资都比较高,子女生活也相对富足,自己本身也有房产,并不想跟其他子女争房产),协议上大儿子也不同意签字,说要尽力的时候自己必然会尽力。不知法律上是否支持大儿子。请教高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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