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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制度改革

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制的改革。


一、改革内容
1. 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
2. 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体制。由原来单位统包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一体化的单位所有制,转变为住房的生产、建设专业化,维修、管理社会化的体制。
3. 改革住房分配体制。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
4. 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即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5.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缴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以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6. 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7. 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分类改革
根据取得住房的途经来划分,中国城市中有四种不同类型的住房:商品房、单位房、公房(政府房)以及安置房廉租房)。根据住宅建造的档次划分,又可分为商品房、微利房、平价房和标准房(张泓铭等,1998:146-149;211-217)。商品房在公开市场上以全价销售,价格高,一般市民难以购买。另外三种住房供给在性质上类似:都有不同程度的补贴。
1.商品房
商品房在公开的房地产市场上交易,它的特点是价格高,而且上升的速度快。例如:1984年广州市新开发的小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平均售价513元,1988年上升到1500元,市区内旧房改造每平方米平均售价由800元升到2200元,且有继续上升趋势。有关调查发现,半数以上商品房项目利润超出20%,最高的达到582%,超过了中央、省政府规定最高限额的2至1018倍(郁文达,1992),商品房的买主是那些没有该城市户口的高收入者以及有该城市户口的特别富裕者。因此,在私营和外资部门多的城市,商品房个人购买的份额大些,有的人将购买商品房作为一种投资。中国的商品房市场,由于进入市场的信息渠道的差异而遭到一定程度的扭曲。但是,总体上是市场规则的作用,房屋的供求决定房屋的价格和房租的水平。
2.单位福利房
有特定单位正式工作身份即有工作档案的户主(干部或工人)才可以享受单位的福利房。员工只向单位交纳象征性的租金,住房地产权实行全民所有(单位代管)。住房建设由国家财政划拨,住房的分配借助行政权力,在管理上不计成本,实施政策性亏损。
北京市1985年对居民的居住状况做了调查,发现住房困难户高达30.7%,而住房人均8平米以上的宽裕户却占25.8%.从住房困难户的职业构成上看,护士中住房困难户高达40%,服务人员中住房困难户占37.8%,高校教师中住房困难户占33.3%,医生和科技人员中住房困难户分别占16%和14%.从居民的收入来看,人均收入越低,住房困难户所占的比重就越大。人均收入在40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占49.1%,人均收入在70-80元的住房困难户占33.3%,而人均收入在120元以上的住房困难户只占8%.从职务序列上看,调查对象中,司局级以上家庭没有住房困难户,其中宽裕户占57.9%,处级干部中宽裕户占328%(中国城市住宅问题研究会、住宅社会学学术委员会编,1991:194)。
中国社会调查系统于1988年在北京市进行了1000户居民的入户问卷调查。调查发现住房分配存在以政治身份和行政级别为基础的群体差异:(1)干部与工人的差异。机关干部和企业干部的住房状况明显好于企业工人和商业职工,干部的人均使用面积是8338平方米,比工人(包括商业职工)高出2331平方米。
(2)党员与群众的差异。党员的人均使用面积为833平方米,比群众高出188平方米。
(3)中央与地方的差异。中央机关干部的人均使用面积为923平方米,比市属机关干部高087平方米;(4)全民与集体的差异。全民单位职工的人均使用面积为675平方米,集体单位为565平方米(经济日报,1988年10月11日3版)。
上述数据说明,行政性单位制福利分房在单位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分割:单位行政级别越高,得到的住房福利也就越多;在单位内部,不同等级的
行政领导之间,领导与群众之间存在着相应的分割线,行政级别越高得到的住房福利越多。下表是90年代中期,某特大城市政府规定的公务员住宅使用标准。
案例1:A,某省城大学教师,于1998年调到北京某国家机关,不到一年就以每平方米1200元的优惠价在北京三环以内买到135平方米的经过精装修的房子。
B,某重点大学(非北京)1996年大学毕业生,后分配到北京某区政府,三年后分到一居室的配套房,后因北京旧城改造,开发建设部门给B拆迁补偿费38万元,
B可以利用这些钱(自己再加一部分)购买另一套产权完全属于自己的商品房。
案例2:某政府机关分配住房的机构名称随着中央政策和宏观经济环境及其他单位的横向比较而变化。该机关房管部门依次采用过的名称有:房产科,住房改革委员会,住房分配委员会,住房调配委员会。每更改一次名称,单位领导就可以重新分配一套住房。
3.公房(政府房管部门掌握的住房)
每一个城市的政府都掌握一定的房产,这些住房只给有合法户口的城市居民居住。1985年的普查资料显示:城镇居民中有缺房户1054万,占总数的26.5%,其中无房户128万,占3.2%;不方便户415万,占105%;拥挤户511万,占129%.城市居民中,缺房户754万户,占城市户数的288%,县镇缺房户300万户,占县镇总数的22.1%(《光明日报》,1987年1月19日)。
1995年武汉市有40%的居民住房困难,具体如下:12岁以上的子女与父母同住一室的占119%;12岁以上的异性子女同住一室的占40%;老少三代同住一室的占42%;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一室的占26%;床晚上架起白天拆除的占65%;客厅里放床的占86%(谢志强,1999:22)。
由于城市中住房困难户所占的比例并没有随房改的推进而减少,政府针对城市缺房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其中包括修建解困房,发起安居工程。解困房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出售或出租给住房特别拥挤的居民或与父母住在一起的新婚夫妇;安居工程是为普通工人修建的低成本住房,其售价较低,政府要求这类房只能售给城市中的低收入者。政府在努力地设计并建造城市大众能支付得起的住房体系(浩然,1996:18-20)。
4.安置房
政府规定,在旧城改造的过程中,开发公司有责任对拆迁户提供补偿性的住房,这种住房要么免费提供,要么拆迁户只交名义上的租金,要么以非常大的折扣向拆迁户出售新建单元住宅。1997年,国家统计局下属的美兰德信息公司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71个城市,对15600户居民家庭进行了入户调查,调查总体覆盖了全国2亿居民,调查显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5城市居民目前住房仍主要依靠单位分配,其中上海市居民现有住房仍有6248%属于单位公房性质,列5城市之首;北京是44.76%;广州以38.46%的比例居5城市之末。房改性质以购房为主的,近几年房改步伐迈得较大的重庆和上海分别以24.78%和22.89%的比例居5城市前列,天津市居民通过房改购房的只有909%.个人租房,广州市和北京市居5城市前列,分别达到8.55%和6,99%,上海市只有1,03%,名列最后。5城市个人购买商品房的比例都不高,最高的广州市为556%,最低的重庆市只有0,43%(经济日报,1998年1月15日7版)。
四类住房的存在说明市场要素和再分配经济要素分隔着住宅市场。在这四种类型的住房中,后三种住房都得到较多的补贴,与西方福利制的设计类似。上述政策的制订正是基于1978年以后市场化改革已经使中国国民收入异质化这样的事实。
表面上看,这样的住房配给体系照顾了不同层次的城市居民的住房要求。但是,由于市场因素和传统的再分配经济缠绕在一起,在房屋配置的过程中,不同层次的居民(购房者)并没有按政府的要求“站”队,收入高者总“喜欢”站进收入低的行列,从而出现寻租行为。社会中的上层或精英阶层有较强的寻租能力,他们的“寻租”导致了“住房积压”现象,即上一阶层侵占下一阶层的住房利益,最终使城市中弱势群体的住房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满足。人们经常走“错”路,大学生先到能够分配住房的国营企业干上两三年取得住房后,再跳槽到工资高的私营或外资企业;夫妻“比翼双3飞”,一方在国营单位,取得房子,另一方在私营企业取得票子;国有单位的领导通过不断地调房取得自己的巨大收益;大款则想方设法买安居房,北京市相当多的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被有“别克”、“奔驰”的车主买走,以致安居房面积越盖越大,最少都有120多平方米,失去了安居房的本意,也加大了中低收入者的入住难度。
另一方面,广州市的经验表明,解困房的住户大多从事低等工作,他们逐步觉得自己的社会地位低。社会地位低的住户被集中安排在一起居住,产生了许多社会和心理问题,尤其是他们的后代心理容易遭受创伤。此外,上述四类住房供给的设计都没有把城市中日益增多的农民工的住房问题考虑在内。

 

三、发展过程
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住房制度改革是指对传统的福利分房制度进行变革,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机制的住房体制,实现住房的商品化和社会化。回顾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房地产行业可谓一大看点,其影响和意义远远超出经济范畴。
与其他各项改革一样,住房制度改革也是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在调整中逐步展开。根据相关重大决策出台以及实践中执行的效果,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10年:
1978-1988年的探索试阶;
1988-1998年在全国逐步推开和深化阶段;
1998年至今实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住房保障制度阶段。
第一阶段:探索和试点
1949~1979年,是我国住房发展相对缓慢的时期。根据相关资料,国家在这30年内虽投入374亿元巨资建设住房,但仍不能满足城镇职工居民的需求。197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仅3.6m2,缺房户达869万,占城市总户数的47.5%。同时,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低租金的福利分房制度,国家和企业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延缓了我国住房建设的进程。实践表明,计划经济体制下住房完全靠国家包下来,实行福利分配的路子走不通。
因此,从1978年开始,国家和企业一方面增加住房投资,加快住房建设步伐,另一方面开始探索改革住房制度。这年9月,中央召开的城市住宅建设会议传达了邓小平的一次重要谈话,主要思路就是:解决住房问题能不能路子宽些,譬如允许私人建房或者私建公助,分期付款;在长期规划中,必须把建筑业放在重要位置。1980年4月,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住房改革要走商品化的路子,从而揭开了住房制度改革的大幕。
1982年,国家有关部门设计了“三三制”的补贴出售新建住房方案,即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各承担1/3,并在郑州、常州、四平、沙市试点。在试点中,验证了职工有购房需求和一定支付能力,也暴露出在大量旧公房低租金制未触动的情况下,租买比价不合理,个人缺乏买房动力,住房建设资金不能自身循环,国家和企业难以长期承受这种负担,因而有关部门于1985年停止这种做法。
1985年,住房制度改革从“三三制”售房转向租金制度改革的研究和设计。1986年,选定烟台、唐山、蚌埠进行房改试点,试行“提租补贴、租售结合、以租促售、配套改革”的方案。租金按准成本起步,月租金由原来的0.07~0.08元/m2 (使用面积)提高到1元以上,相当于成本租金(由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5项因素组成)的70%~80%;公房按包含建筑造价、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的标准价出售。这次试点从根本上动摇了根深蒂固的住房福利观念、等级观念和消费观念,分房上的不正之风也基本得到解决,国家、企业以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调整,为全国的住房改革提供了思路。
第二阶段:从分批分期到全面推进、深化改革
1988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推出《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首先,实施提租补贴、租售结合,实行维修费、房产税等5项因素组成的成本租金;其次,随着工资调整,逐步将住房补贴纳入工资,进入成本,并将租金提高到包含8项因素(成本租金加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的市场租金。
1988年下半年,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18.5%,使较大幅度提租补贴方案的实施遇到很大困难,用3~5年完成提租补贴方案的计划也夭折了。随后,一些城市想绕开这个难点,试图“甩包袱”出售公房,在标准价基础上优惠折扣。据不完全统计,这一年全国共出售旧公房654万m2,每平方米仅回收资金65.7元,实则以低价福利售房取代租售并举的配套改革,既不利于住房机制转换,也带来很多不良后果,因而国务院房改办明令制止这种做法。
1991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将现有公有住房租金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到成本租金;在规定住房面积内,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确定房改的总目标是: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入手,从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由住户通过买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这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与此同时,各地方政府的房改房也陆续开始实施,其中,一些大城市的运作比较规范,部分中小城市则相对较差,优惠比例越来越高,房改又一次进入了低价售房的怪圈。对此,1992年6月,国务院房改工作会议再次提出制止。
1994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房改的根本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房改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改四建”:
“三改”,即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性体制,从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从国家、单位建房、分房和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体制;从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方式改为以按劳分配的货币工资分配为主的方式。
“四建”,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住房制度,包括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保险,建立政策性、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决定》出台后,各地纷纷制定本地区的房改实施方案,在建立住房公积金、提高公房租金、出售公房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到1998年6月,全国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额达980亿元。1997年底,35个中等城市的公房租金有了较大提高,平均为1.29元/m2。到1998年中,全国城镇自有住房比例已经超过50%,部分省市已超过60%。
第三阶段:住房货币化和保障制度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从同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首次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1.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出售,其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原则上企业管理费不超过2%、开发利润不超过3%,使中低收入家庭有能力承受。
2.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对最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租金由政府按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定价。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普通商品住房。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3.发放住房补贴。如果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m2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政府和单位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截至1998年底,全国已经全面停止实物分房,中国城镇住房制度发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转变。但在执行住房货币化改革的过程中,住房补贴的发放和群众对住房需求满足的程度还不能令人满意,住房不公平现象进一步扩大,并随着房价的飙升更加恶化。而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目标不明确,执行过程中失当、失控现象严重,1998~2003年,全国经济适用住房累计竣工面积仅4.77亿m2,累计解决600多万户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并没有成为供应主渠道。
2003年以来,中央一方面继续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一方面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国务院先后颁发“前国八条”、“后国八条”、“国六条”等一系列文件,提出在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稳定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
在稳定房价方面,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 m2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在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方面,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将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严格审定销售价格,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不过,由于宏观调控政策的滞后性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依然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以来,中央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低收入家庭主要通过廉租住房解决,外加经济适用住房;中等收入家庭根据各地实际可以采取限价商品房和经济租用房的办法解决;高收入家庭主要通过市场解决。这是中国房改历程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同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11月,温家宝总理在新加坡国立大学明确阐述了我国住宅政策的原则:首先,政府最重要的职责是搞好廉租房,让那些买不起房或进城打工的农民工能够租得起房、住得上房;其次,是建设主要面向中产阶级的经济适用房;再次,高档住房主要靠市场调节,但必须有国家的宏观调控,防止利用房地产炒作,造成市场混乱。温总理的谈话被称为“房产新政”,为我国今后的住房建设和改革指明了方向。在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将住房保障列为2008年重点推进的九项工作之一。同时,新组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已取代原有的建设部,以住房保障为核心的住房制度建设正在迈向新境界。

 

四、遗留问题
1、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提示:公有住房的销售对象是整个家庭,而不仅仅是职工个人。房证写谁名就是谁的房子吗?这可不一定,因为还可能有共有人,这个问题在房改房中普遍存在。房改房的产权人和可能存在的共有人经常会对簿公堂。同住人口是否对共同居住的房屋具有共有权,要看该房屋是否已经转化为家庭共同财产或系共同投入所得。在取得公房时,除承租代表人外,其他同住人口作为分房时确定面积等因素的一个重要条件的,或使用夫妻共同工龄的,或其他同住人口交纳了房改款的,即使房屋产权证上未明确记载该同住人口为共有人,也可构成共同共有。】
2、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土地性质为划拨的,需按照成交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权属登记部门在制发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在附记栏中注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并加盖印章。
3、 上市出售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
4、上市出售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扣除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计算的价款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
【提示:也可以向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申请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补交房价款后,按照房改成本价的有关政策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
近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这些房改房已经开始进入二级市场,相关的房改房买卖纠纷、权属纠纷也随之涌现,成为我们在日常法律服务事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五、面临问题
(一)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将是长期任务
二00七年国务院二十四号文件提出,要扩大廉租住房覆盖范围;要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实现应保尽保;要与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无缝对接。今天中国市长协会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二00七年卷首发式暨报告会上,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文林峰指出,根据国际经验,即或是发达国家,需要政府救济性住房保障的群体也要占到社会家庭总数的百分之七左右,而且这是一个始终存在的常态现象。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且城镇化快速发展,“金字塔形”的收入分配状况将至少在二十至三十年的战略周期中长期存在。文林峰表示,廉租住房和“应保尽保”必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性任务。我们一定要对此项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有充分估计。
(二)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
中国是资源能源严重匮乏的国家,在未来相当长的发展周期内,都将继续处于“高资源指向”的发展阶段。因此,居民普遍性的住房改善需求和资源约束构成了尖锐的矛盾。
最近几年来,在中国城镇居民住房改善的进程中,一个重要的经济现象就是,住房改善引起的各种资源需求的增长速度远远快于住房改善的速度。土地、水等基础资源难以满足住房过度需求。节水、节材、省地、节能已成为住房建设的“硬”要求。
(三)农民工住房问题提上议程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已如破堤之水。在就业、保障等问题之后,农民工住房问题已提上议程。新时期的“农民工”,不是随时准备返乡的“农民”,而是新型的城市劳动力。因此,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农民工住房问题将是住房制度完善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项战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