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云南保山宅基地1997年初始登记为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人已发生多次转移,现列入拆迁范围后,国土部门要变更为集
一宗1975年审批的宅基地,1997年进行初始登记时,因申请人属城镇户口,国土部门将其登记有国有划拨土地,在当时,本地对非农户口办理土地使用证均普遍办成国有划拨性质,且能够找到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因继承、分家等原因,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分别于2003年、2004年、2009年三次进行了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发生了变化,但土地性质一直是登记为国有划拨用地。2015年5月,该宗土地范围列入拆迁范围,在发布了拆迁公告之后,国土部门认为该地块应属集体土地,以纠错为由要求现持证人将其变更为集体土地,在持证人拒绝执行的情况下,国土部门登报对现持证人的土地使用权证进行了公告变更。问:国土部门对现持证人的变更是否合法,现持证人申请复议或诉讼,有没有理由支持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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