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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房屋租赁纠纷-您好!本人一套两居室的商品房于2010年5月出租给李某,月租1500元,押金300

您好!本人一套两居室的商品房于2010年5月出租给李某,月租1500元,押金3000.00元,租金按季交。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李某预交第一季3个月的租金4500元,本人按合同约定交房给其居住。 今年8月,本人接到小区物业已经楼下邻居打来电话投诉,说我家卫生间漏水到楼下,当本人回去处理漏水事宜的时候,才发现李某已经回老家好长一段时间,目前居住的人已不是李某。而是他的朋友运某,运某又带其他人员在屋内居住,因人多用水量大导致卫生间漏水到楼下。(目前卫生间漏水问题开发商已经负责修补)运某又于8月底以其的名字将下季度的租金打到本人账户。 本人与李某签订的合同已经明确: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否则没收租赁保证金。因此本人认为李某已经违约,事实证明李某已经将房屋转借或转租运某,目前本人已经将运某的4500元退还,劝其搬出收回房屋,并没收李某的3000元租赁保证金。 请问:没收保证金有法律依据吗?如果对方强行入住或者反告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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