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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因为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拿出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证明,开发商同意付违约金

我是铜梁人,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违约,所以我决定退房,开发商也同意我退房,但是我和开发商关于赔付房款的利息时间上有争议:我去年5月28日签的合同,我当时是付的全款,开发商因为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拿出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证明,本来签合同10日内就该拿的,结果在8月30日才拿出来,但是我退房是今年5月20才发现开发商违约的,开发商同意付违约金,但是房款的利息时间开发商只按去年8月30日止结算。请问一下,该从我今年5月20结算还是去年8月30日这个时间段结算,合同没有特别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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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h 热心网友

    直接想房管局投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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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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