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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开发商签定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口头答应违约金的事不需要购房人承担,如在以后房屋交付时开发商主张违约金的事由谁来承担啊。

我与开发商签定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把地抵押给了工商银行桥西支行后指定我在工商银行桥西支行办理按揭贷款由某担保公司担保,合同约定在2009年8月3日前购房人将房款的30%交纳给开发商并与2009年9月19日之前付清剩余房款,如逾期没有交纳剩余房款由购房人承担违约金,现在工商银行桥西支行只给贷50%,逾期没能交纳剩余70%的房款,后购房人与开发商协商想从工商银行桥东支行贷款70%但开发商不同意规定只让从工商银行桥西支行办理贷款,并口头答应违约金的事不需要购房人承担,但是拒绝在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签订该条补充条款,如在以后房屋交付时开发商主张违约金的事由谁来承担啊。购房人应该怎么办?谢谢

全部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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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热心网友

    口头约定没有法律约束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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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X 热心网友

    以签订的购房合同书面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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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 热心网友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条法律条文涉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处理。法律依据: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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