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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的时候买了一处自建的平房,想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最后判我们合同无效

1988年的时候买了一处自建的平房,宅基地当时是划给原房主女儿使用的,此处房子由原房主15000元卖给我们,合同上面村委会都盖章,村书记都作证,后来一直都是我们使用的,现在原房主刚去世,原房主女儿要过来要回房子,现在已经状告土地局开假证明来更改原本属于她的宅基地使用权,想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请问现在原房主女儿胜诉的把握有多大?还有退一万步说,最后判我们合同无效,1988年买的时候15000元,现在得退还我们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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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热心网友

    房子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不存在使用权限。但如果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限已经届满的,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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