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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于2012年1月1日交房(开发商如果逾期交房,当涉及到违约金的支付问题时,所以他们无须支付违约金。

我在杭州九堡地段买了一套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于2012年1月1日交房(开发商如果逾期交房,将按日以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一直到2013年1月才开始营业。与开发商就此事沟通时,他们解释说是因为工程还没完工而造成现在交房延期。当涉及到违约金的支付问题时,开发商认为该商铺是返租金,而且第一年的租金已经返还,所以他们无须支付违约金。请问返租性质的商铺延期交房是否可以不用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的算法又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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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交房赔偿违约金的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购房者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 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过高或过低都可以申请调整,开发商若发现当初设置赔偿标准过高,可与购房者协商调低,参照同样地段、户型面积、楼层房屋的租赁价格调整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 2、购房者如发现当初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过低,也可向开发商提出协商提高,参照标准同上。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约定延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标准的,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仍然应当赔偿购房者延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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