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房产网 > 厦门房产问答 > 厦门买房 > 厦门房价行情 > 并且当时还签订了1份如果到期未归还则以2千元的房屋单价作为购房款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现在开发商认为单价过低要求以2800左右重新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确认书。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并且当时还签订了1份如果到期未归还则以2千元的房屋单价作为购房款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现在开发商认为单价过低要求以2800左右重新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确认书。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你好,在今年8月份1开发商找我借款20万,约定每月利息3分每月按时支付,3个月后开发商就1直拖着没有付利息了,并且当时还签订了1份如果到期未归还则以2千元的房屋单价作为购房款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现在开发商认为单价过低要求以2800左右重新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确认书。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0****9 热心网友

    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明: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有些约定不明的合同却不容易找到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处理起来就比较困难,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原则是: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引起的纠纷宜认定为是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合同条款非常重要,交易主体一定要尽可能地签订内容详尽的书面合同。对于合同约定不明双方都有责任。归结于哪一方当事人责任都是不合理的。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如果出现约定的合同解除事项时,或者法定解除合同的事项时,应该及时行使解除权,切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对方违约,合同就解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