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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A公司将2009年7月15日—2010年2月28日写字楼各个写字间使用权租给了不同个人,现在因为消防系统不合格,合同内容签的是转让

房地产开发商A公司将2009年7月15日—2010年2月28日写字楼各个写字间使用权租给了不同个人,又将2010年3月1日到2011年2月28日的写字间使用权整个租给了B公司 该写字楼 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因为装修才停业2个月,从7月15日恢复营业 现在因为消防系统不合格,整个写字楼不得开业,而且开发商A公司逃避责任不予解决,请问 若甲从A公司租了一个写字间,又将该写字间转租给乙,但甲乙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租赁字样,合同内容签的是转让,并且未注明该写字间使用时间段,不过这个时间的起始点是众所周知的事情,那么乙的损失能否得到赔付,该有谁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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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日后发生纠纷也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建议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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