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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的 我公公名下有一房产属单位修建的低于市场价的经适房,购房时由我和老公付款,公婆有生之年有居住使用权。

老公还有一个哥哥,购房时三方协议书签字,此房将来不属遗产,公婆过世后房产归我们,兄长无份额。但现在兄长提出房产有福利部分(也就是购买价与市场价之间差价),应该就那部分拿来两兄弟分配(如果当时我们不买父亲的购房名额也将作废)。最重要的是买之前公婆认为福利部分就当是他们有生之年居住使用了,而现在他又觉得大儿说得在理该分,他也不愿从法律角度来保障我们的利益,反而认为我们是想霸占全部房产。请问那份协议是否有效?兄长是否有权分到房产所谓福利部分?我们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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