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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取得《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违反合同第八条约定(中山)

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时间2014年4月前取得《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交付买受人使用和没有书面通知收楼。物业在2014年7月中旬电话通知收楼,现已收楼。收楼时,开发商要求我方签订《商品房补充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写明业主免追究开发商违约合同第八条责任,对此给业主6个月物业费作为补偿。我方拒签后开发商撕掉协议,但我方有复印件。且物业管理处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次月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而我是在7月底收的楼。对此,请问我是否要“按合同第九条逾期90日以上270日以内要求出卖人按日向其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向对方违约要求赔偿?该向哪些部门维权?物业费是按何时开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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