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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问题

昨年单位准备建集资房,就是经济适用房。登记的员工需支付2000元的定金,然后慢慢的支付房款。如果登记后决定不要,就视为弃权,单位是不得退这2000元的定金。有些工人看着现在房价猛涨,一个二个都跑去登记了,但是当单位要求缴纳3万的首付时,他们却拿不出来钱了,于是他们就想把房子转让给别人。我从一个工人手中转让到一套房子,约定等到那套房子可以公开交易时,就过户给我,未来年限里房款有我来付,并且按他的要求给他支付2000元的转让费,如果哪方违约,将支付对方双倍的违约金。和那个工人签了合同后,我就向单位支付了3万元的首付款,收据这些都在我这里。最近那个工人来找我,他觉得当时向我要求的转让费太低,不愿意再把房子转让给我。请问律师:这个时候我能否认定他违约?我们所签的合同是否有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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