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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1月2日跟春天家园售房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在2010年1月10日前,我该如何去维权?

我于2009年1月2日跟春天家园售房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在2010年1月10日前,实际上对方在2010年8月6日才短信告知领钥匙,而这时水电并未通,2011年4月初,当我询问领钥匙所交费用时,开发商要收取暖气接口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这合理吗?我该如何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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