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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违约金问题-我是 连云港市的 。我与 2007年5月7日 购买一 商品房,合同约定2007年11月2

我是 连云港市的 。我与 2007年5月7日 购买一 商品房,合同约定2007年11月25日交房。由于开发商的 原因 ,商品房没有通过验收,延期交房。我于2008年4月19日收房。但开发商仍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我可否追究开发商的 违约责任。我市新浦区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认为我拿房了,要判我败诉。事实真是这样吗 ?拿房就 没有法律保障了 吗 ?从2007年11月25日至2008年4月18日这段时间我 就 白等了 。而且前段时间有业主没拿房,起诉就获得了 赔偿。真想不明白 ! 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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