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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5月15日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本人要求解除此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人于2011年5月15日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号所购房号为GF0007499、一期11号楼4单元601号。该合同第八条明确规定:交房期限为2011年10月31日前,交房条件符合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且合同中也注明应具备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这一条件,但贵司未能按期交房。 时至今日2012年5月下旬贵司仍未向业主发出收房通知。依据合同第九条规定,贵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到目前为止,距该商品房的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已超过6个月25天,依照合同规定,本人要求解除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请贵司依照合同尽快办理相关事宜。

全部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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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 热心网友

    谁违约了呀,有违约金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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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商品房交付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直观的反映在应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备案表不仅反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还反映规划验收认可文件、消防验收认可文件、环保验收认可文件等许可文件内容。开发商能够取得该表,就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购房人可以安心接收入住。 法律法规如此规定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工程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这最后一道环节,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给用户和其他人的生命与财产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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