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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付日期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1.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房地产登记处准予该房地产转移登记之日为准。我们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手房交付日期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签买卖合同的时候中介说补充条款上已经写了,“以居间协议为准”。居间协议打印条款已填写清楚:1.贷款批准下来七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2.办理过户手续三日后交房。买卖合同上有关情况:1.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房地产登记处准予该房地产转移登记之日为准。2.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日期有明确。现在产生纠纷:房东想先过户再等一个月交房,因为里面有租户。(居间协议上因房东当时承诺让住户搬走就勾填的是没有租赁)我们要在办理过户手续后交房,中介居然说先过户然后按房东日期交房,我们的提议就是无理取闹。中介费有一半当时写好在过户当日交,他想过户完钱收了估计就没他事了,态度比较恶劣。而且中介说,居间协议上写的房款100万,买卖合同上写的是97.5万(为了做底房价,签买卖合同的时候差额以借条的形式写给房东,作为尾款),他说居间协议因此无效,按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一款: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我们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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