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产网 > 南京房产问答 > 南京买房 > 南京房价行情 > 江苏省物价局、省建委制定的《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可按价格部门审核的经济适用房和普——南京

江苏省物价局、省建委制定的《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可按价格部门审核的经济适用房和普——南京

江苏省物价局、省建委制定的《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可按价格部门审核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预售价格向购房者收取购房预付款,购房人所支付的预付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抵算购房款。请问:这条规定如何执行?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 热心网友

    这条规定是98年制定的,原来的房屋买卖都按这条规定执行,但是现在基本都是期房销售,已不执行这项条款。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