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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期房,其中规定了房号,能不能主张开发商赔偿我违约金,算不算违约

您好,我于去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期房,当时该房屋的销售许可证还没有批下来,只是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签合同,盖的是章是他们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其中规定了房号,面积,单价,总房款,及赔偿等内容,交房日期定为今年12月31日前,逾期未交房按每日万分之一赔偿,但是,现在开发商已通知我年内无法交房,而要等到明年6月30日,因为现在开盘的的价格要比我当初购入的价格高一些,所以不同意赔偿我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我想问问,我能不能主张开发商赔偿我违约金,而且,现在的房屋面积,楼号都有所改变,这些算不算违约,当初我所签订的商品房预签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率,谢谢了。注:销售许可证已于今年四月份批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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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t 热心网友

    规定了房号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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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甜*头 热心网友

    关于房屋买卖中违约金的赔偿问题,通常可以依照下列法律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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