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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拆迁项目征收期限为2014.04.01--2014.10.01.现已过征收期限,请问该开发商仍然按照2300的价格进行赔付的行为是否合理?

该拆迁项目征收期限为2014.04.01--2014.10.01.现已过征收期限,但其补偿的价格仍然为几年前的价格2300平方米。现周边均价为4500--5000平方米,请问该开发商仍然按照2300的价格进行赔付的行为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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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热心网友

    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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