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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0年10月20日,在我收房时因为暖气开口费问题未能办理收房手续,现在我该怎么交?

我与2009年够买一套底商,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0年10月20日,在我收房时因为暖气开口费问题未能办理收房手续,之后我多次打电话催促收房,售楼人员说领导正在研究让我等待通知,2011年1月7号我接到售楼人员电话说开口费不收了,让我收房,可是暖气费要收6个月的,请问:他们收的暖气费合理吗?我该交几个月的暖气费?我个人认为,暖气费和物业费应该从我接收房屋那天算起才对呀,再说我也没有和他们签订供热合同,之前他们征求意见说不用暖气可以按15%交费,现在我该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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