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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卖房人要求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约定的房价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买受人表示不买了,卖房人要求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约定的房价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买受人拒绝支付,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怎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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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2 热心网友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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