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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问题业主于2008年11月19日投诉到市建筑质量监督站。请问老师我们业主接房的日期应该咋算?开发商是否应该负延迟交房责任?

我们的房子开发商于2008年9月18日公告交房,接房时整个房子的墙面离地面1米以下的位置发霉有的地方长毛,掉墙皮,墙面严重返潮!触目惊心的场面!(现场有照片,摄像资料)开发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将每家室内的地面剖开在地坪下面埋置PUC管,在PUC管上钻孔想让水气通过PUC管的孔排掉。就是开发商的这个方法让业主们见到了更为可怕的场景:地坪下面应该回填35公分的炭花和水泥,而开发商填的全是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地坪的厚度按规定应该是5—10公分,而我们家的地坪厚度只有2公分左右!就此问题业主于2008年11月19日投诉到市建筑质量监督站。质监站责令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行业要求全部换填和整改!经过业主历经千辛万苦的奋斗争取,终于基本整改完毕了。我们找到开发商想接我们的房子,没想到开发商却说:我们2008年9月18日就公告过交房子的事情了,我们现在不再通知你们接房子,你们想啥时候接就啥时候接!时至今日时间离开发商公告接房子的时间2008年9月18日已经过去了近7个月了,在此请问老师我们业主接房的日期应该咋算?开发商是否应该负延迟交房责任?未交房前的严重质量问题开发商该负啥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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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  (一)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  出卖人延期交房,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按照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是按日计算的,开发商每逾期一日并产生一日的违约金,违约越久,违约金总数会越多。在诉讼时,开发商会援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针对房开商的这一抗辩,房开商主张违约金过高,其应对“违约金过高”负有举证责任,即应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只有证明违约金确实超过损失的30%,其主张方可成立。否则,每日万分之几的违约金并不算“过高”。  可见,针对延期交房,开发商会想各种办法逃避责任,购房者要区分是否真的有延期交房的合理理由,如果没有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在签订合同时也要注意约定交房的条件的时间以及延期交房的处理,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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