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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权利咨询律师您好:但围墙不在土地证面积内,请问我是否还具有除土地证上113平方米外的剩余的5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权利?

土地使用权权利咨询律师您好: 我是江苏的,我家于1985年经当时批准进行房屋翻建,取得了准建证,当时审批表未明确建房用地面积(根据当时情况反映,基本是按0.25分土地批准作为宅基地),后我父亲于1991年到琴南乡人民政府及琴南乡村镇规划办公室对占用土地补办了证明,原件仍在,该证明上明确写明批准建筑用地为11×15米即165平方米。当时只建造了房屋用了113平方米的土地,由于当时资金紧,未将剩余的52平方米用围墙圈起来,后在93年领土地证时面积现仅为113平方米(父母不懂这种事,当时未提异议。另现在我家所处地块早已划归市区),据国土局工作人员说,当时测量113平方米是经我家有人签字确认的,现在来补办是没有可能,当时已作为放弃土地占用,想请教:1、现在土地证面积有无更正的可能(国土局回复说不能更正土地证面积)?2、我现在手头有当时的准建证存根联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复印件(源自档案馆)及补办批准土地证明(由**人民政府及**村镇规划办公室盖章证明)原件,该证明上明确写明批准建筑用地为11×15米即165平方米,但我现在土地证上只有113平方米,我家93年后在该块地上建了围墙,但围墙不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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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我国土地政策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也就是两者不能单独交易,不能只买房不买地,也不能只买地不买房。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筑构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也就是说只交一遍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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