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网 > 上海房产问答 > 上海其他 > 上海法律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

07年买房时,我们交了首付,拿到了收款收据,同时,一式三份房屋买卖合同我们签了字,说等他们盖章后就返还给我们一份,结果至今因也没给。该楼座上方有高压线,开始说很快就解决,现已20个月了,工程因此成了烂尾楼。开发商说高压线问题是不可抗力的因素,退房可以但不赔偿损失。最近了解到,我们买的这房子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我们手里没有“合同”,收款收据能算“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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