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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商是否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法律是否有商品房违约金最高限额得规定?

开发商违约延迟办理房产证,合同订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三,1、开放商是否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减少赔偿金额?2、法院可以依据什么断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可以支持开发商这项请求?3、法律是否有商品房违约金最高限额得规定?(重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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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c 热心网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但是,怎样才叫“过分高于”?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比例为标准?对于这个问题,以往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故本人以为,凡合同案件中遇到的此类纠纷,均可参照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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