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网 > 上海房产问答 > 上海其他 > 上海法律纠纷 > 合同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买受人不退房,%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买受人不退房,%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你好,我是2010年5月买的房子,2011年5月2日买的房子,2012年7月31日交房,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9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处理:1、买受人愿意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3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可是,我到现在还没有拿到房产证,开发商说,大房产证已办好,现在小的还办不下来,具体时间让我们等通知,这都一年多了,开发商总是推脱,这种情况,按照合同条款,我们退房的话,我们支付的银行利息应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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