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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在上海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由于是动迁安置房,出台了限购令,对方可以算我违约吗?

本人于2009年在上海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由于是动迁安置房,卖方不能马上过户,于是签订买卖合同的条款里协商,等到允许过户的时候在进行过户。但再2010年的时候,出台了限购令,外地户口限制购买房产。2012年,动迁房的冻结期过去了,但我作为买方因在上海没有工作缴税被限制购买房产。这种情况,对方可以算我违约吗?对方可以重新出售给其他人吗?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判决由过户到我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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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6 热心网友

      对于安置房的买卖交易规范主要有三个方面:  方面一、根据被动迁居民家庭是否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有所差别:  (一)、若取得小产证且满三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二)、若取得小产证未满三年,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上市交易:  1、动迁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权证满三年,  2、被动迁居民家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满三年。  三年起止点:自小产证发证日期起至房地产交易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止。  (三)、若未取得小产证的,上市交易需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方面二、动迁安置房的初次交易限制、再交易自由  出售新建动迁安置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即初次交易限制。  因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上市转让,房地产登记簿附记栏内不再标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即再交易自由转让原则。  方面三、其他  取得小产证不满三年或未取得小产证的,应当注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大产证的保存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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