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违约纠纷

房地产公司比合同约定迟延交房20个月,我起诉到法院请求迟延交房违约金,第一次因为主体资格不符,我撤诉后重新起诉。签订合同后知道此房没有预售许可证。今天收到房地产公司发来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大概如下:“你下欠房地产公司20%的余款未付,房产公司在某报刊登催款公告后,你并未按公告规定的日期付清下余房款,可视为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双方的合同无法履行,公司通知解除双方购房合同,15日内到公司办理退房手续,交回房产(我并未领钥匙),逾期公司将采取其它措施收回房屋。” 我的疑问:1、房产公司在报纸上公告送达的方式是不是合法?我在公司留有电话与身份证复印件并不是找不到本人。 2、这能算我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合同无法履行吗?我已起诉房产公司合同违约,对方也知道我在起诉期内,房产公司在我起诉期内有权解除合同吗? 3、判决下来前,我可以不付20%的余款吗?防止判决房产公司赔我违约金执行不了。 4、这事怎么处理好? 感谢

全部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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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勇 经纪人

    当时合同约定,如果超过期限,首先口头说,如果没有反应,就书面通知,如果再不履行就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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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贵 经纪人

    按道理房产商是违法的,你要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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