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客房产问答 > 法院如何裁判借名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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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名买房的风险有哪些?

    答: 最主要的是怕不认你了

  • 无购房资格借名买房的过户时法院应支持吗?

    答: 您好这种一般法律上比较难支持,基本看购房合同名字是谁的但是有资金来往的证明和聊天记录可能会有一定转机

  • 书面合同是“借名买房”的必要条件吗?

    答: 书面合同不是“借名买房”的必要条件。案件:商1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2338号北京高院认为: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之合意问题,商1请求之基础系其与商2就涉案B102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结合全案证据,依据商1陈述,双方之间未形成书面合同,系就借名买房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对借名买房问题,商2予以否认。而从现有证据分析,1997年7月11日,商2作为委托人向受托人商1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明确具体,均指向代签购买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办理买房有关事宜。从后续的履行情况分析,商1作为受托人代商2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并履行了委托书中的相关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购买B102号房屋之合意,二审法院据此作出如上认定,法院不持异议。

  • 无购房资格借名买房的过户时法院应支持吗

    答: 如果过程中有一方故意隐瞒所造成的损失就会由隐瞒的一方承担大部分,法院不会予以支持的!

  • 法院拍卖房产能买吗?

  • 法院拍卖房产能买吗?

  • 借名买房协议属于有效合同吗?

    答: 借名买房买卖合同一般是有效的。但还需满足协议内容或形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等条件,合同才会生效。

  • 借名买房情形下购买人可举出哪些间接证据

  • 亲属间约定的借名买房协议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 对于亲属之间约定的借名买房协议,可通过购房票据、实际使用或控制房屋等客观情况来认定。案件:1.任某1、任某2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4182号北京高院认为:关于涉案房屋在任某4和王某之间是否形成借名买房关系问题,根据涉案房屋的来源、拍卖款的支付、房屋相关手续凭证持有、房屋实际使用、任某4和王某的往来等情况,一、二审法院确信任某4与王某之间借名买房一事具有高度可能性并认定该事实存在,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任某1、任某2虽然对此予以反驳,但对于购房款由谁支付、任某4是否实际入住、购房手续和任某4证件为何由王某掌握等事实均不清楚,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另,本案认定任某4和王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不否定(2004)固法执字第272-1号民事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王某虽然违规以任某4的名义竞拍涉案房屋,但不必然导致借名买卖关系无效。任某1、任某2提供的涉案房屋欠缴物业费等证据,不能推翻借名买房事实的成立。

  • 法院判决后的房产怎么办理过户?

  • 借名买房是否还行得通?房屋究竟归谁所有

  • 借名买房被强执时购房人有房屋所有权吗

    答: 因借名买房需承担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时,不能因此否定剥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财产权利。案件: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徐某欣、曾某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终211号关于中集哈深公司主张“房产代持协议的效力无论是否真实,目的都是规避限购政策,行为目的及方式均存在不正当性,具有法律上的可非难性”,首先,限购政策为房地产市场的行政调控管理手段,非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徐某欣占用了曾某外的购房资格,曾某外即失去了购房资格,并不会导致本地区限购政策的落空,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其次,案涉房屋的房产代持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形成于中集哈深公司与大庆庆然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与曾塞外的保证合同之前,并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徐某欣因借名买房需承担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但不能因此否定剥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财产权利。

  • 法院强制过户的房产税费多少钱

    答: 你好,这个是根据房产面积大小,以及总价多少,还有名下有无房产,来交易税费都不一样的。

  • 辽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 法院如何判决

    答: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法院拍卖的房子,需要购房资格吗?

    答: 法院拍卖的房子,要看具体城市,每个城市的政策不一样,有些地方需要,有些地方不需要。政策也可能会调整,建议关注当地政策

  • 借名买房协议如何办理?

    答: 借房买房协议办理如下:1、签订书面协议。为与借款合同相区分,书面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可以请第三方见证合同。2、注意保留双方洽谈、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的证据,如邀请朋友作见证、进行录音录像等。3、注意保存购房手续,付款证明,购房发票,房产证书等书面证据材料。4、房屋装修、居住情况的证明。

  • 法院房屋评估费用标准

    答: 买房过户的时候是,评估价格的0.5%,法院谁知道他们有没有自己的评估部门,有的话,不用花钱!毕竟是政府部门

  • 法院强制过户的房产税费多少钱

    答: 判决卖家给买方办理过户手续,立案执行后,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应当由卖家承担,只是法院要求市房管部门协执过户,房管部门要收取相关税费才能办证,要想及时办证的话买家可以先垫付,再要求法院执行卖家的财产抵相关税费。因为判决确定卖家的是完成过户行为,卖家不履行,法院执行中产生的费用应由卖家承担。有关税费标准如下: 契税:买受人承担,居住房屋个人1.5%、单位3%,非居住房屋3%; 合同印花税:买受人承担,0.03%; 权证印花税:买受人承担,5元本; 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3元,全部由开发商承担; 登记费:买受人承担,住房每套80元、非住房每套300元; 配图费:买受人承担,居住房屋25元;非居住房屋1:500地籍图每幅65元、1:1000地籍图每幅92元、1:2000地籍图每幅120元; 抵押登记费:纯公积金贷款100元,组合贷款及商业贷款200元; 公证费:50万元以下部分,按房价的0.3%,不足200元按200元计;50万-500万按0.25%; 贷款保险费:买受人承担,贷款额X0.05%X贷款年限。 预告登记费用:50元每件。 以上税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费用应按登记时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 法院判给我的房产过户需多少钱

    答: 你好,法院判给你的房子过户需要交多少钱,要看你房子具体情况。以及你个人南京房产具体情况。关于

  • 有哪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如何判决

    答: -----逾期办证的责任认定 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安华、陈文清,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叶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3年10月31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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