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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想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请问应该如果索赔?

购房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2、该商品房已竣工验收备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做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8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想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以上是合同约定的内容。【6月30日前开发商通知我们上房,6月30日去上房的时候,开发商只有《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当时的电是临时用电,我们觉得临时用电隐患很大,也没有房子的实测面积,而且房子里有些小问题,开发商记录了,我们没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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