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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约定在交房时支付违约金。有没有过错,市政配套工程会不会影响到业主们今后的居住生活?

2008年8月下单买下广厦天都城,合同交付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可到交房月份,广厦竟邮寄来一纸延期交房通知书:受市政配套工程施工影响,交房时间延期到2010年7月1日,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约定在交房时支付违约金。业主们都很气愤,想问下,这种情况下,业主能维权吗,如何维权?个人觉得,“市政配套工程施工”这里是不是可以找到突破口?第一,市政设施是否真的影响到他的施工;第二,如果市政不影响施工,他们推迟交房有没有过错,如果有过错的话他们现在这种赔偿是否合法;第三,目前,大部分房子已经建好(玻璃已装),市政配套工程会不会影响到业主们今后的居住生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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