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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0年6月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在2008年订了多余部分按商品房买卖合同

我在2010年6月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168.2平米,单价21000每平米,付清一半房款,其中一半在农行办理了按揭,在房管部门登记了,由于房开公司没按时交房,我于2012年4月诉上法院,法院于2012年8月作出判决,由房开公司交房办证,并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执行时第三人提出此房是他的,拆建安置房77平米,多余部分补84万元,在2007年与房开公司签订拆迁安置77平米协议,在2008年订了多余部分按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比我早,但是他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房开公司即将破产,双方都想得到房屋,有什么法律依据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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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交房赔偿违约金的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购房者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 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过高或过低都可以申请调整,开发商若发现当初设置赔偿标准过高,可与购房者协商调低,参照同样地段、户型面积、楼层房屋的租赁价格调整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 2、购房者如发现当初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过低,也可向开发商提出协商提高,参照标准同上。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约定延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标准的,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仍然应当赔偿购房者延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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