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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动迁安置协议的被安置人,在买下产权时,户口已迁出,还能请求法院确认所有权吗?

案情如下: 老房子是在94年动迁的,当时的动迁安置协议中列明了“被安置人”为:爷爷、奶奶、叔叔、侄子。在动迁协议签署后的第五天,侄子的户口就被迁往其父母的住处。随后,在新的动迁安置房中,只有“爷爷、奶奶、叔叔”三人户口。随后,在95年8月,奶奶的户口也从动迁房中迁出。后大约在97年,根据相关政策,用了爷爷的工龄,将买了动迁房的产权。 请问: 1.侄子作为当时动迁中的被安置人,能否向法院请求确认系争动迁房的所有权?为什么? 2.若现在动迁房的产权人为“爷爷”一人,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叔叔”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可以向法院确认所有权。那么,怎么理解“在诉讼时效内”,是不是说从买下产权时,经过20年,叔叔则无权向法院要求确认所有权了,动迁房的产权完全归“爷爷”所有了?到时候,只要爷爷留下遗嘱,则可自由处置房产了? 请老师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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