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网 > 上海房产问答 > 上海其他 > 上海法律纠纷 > 购房合同上约定“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购房合同上约定“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本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是在2013年12月31日交房,但开发商于2013年12月27日通知我收房,后我于12月29日收房拿到了钥匙。到了2014年3月3日,询问房产公司办理房产证的事,被告之因一些原因,尚不能办理房产证。购房合同上约定“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请问上文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2013年12月31日还是2013年12月29日。到3月3日已过了90天,我能否以此要求房产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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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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