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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文号:咨询:目前,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是哪一年制定的,文号多少? 

    答: 您好:《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2007年 8月 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2007年 9月 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答: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对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公司都规范了相关的职责以及义务等等。比如说如果是业主委员会,必须是由本小区的业主组成,而且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相关决议表决的时候,必须要有过半数代表出席,并且经过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才算生效。而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也有所交代,比如说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要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收费等等。

  • [昆山] 咨询关于《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规条例

    答: 1.关于昆山市范围是否要遵循《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问题昆山市属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批准实施,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施行修订版;在《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冲突的情况下,根据从高从新原则,应当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2.关于建设单位办理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的问题 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请具体说明为哪个小区,我局房管处将进行调查 3.物业服务用房是否要优先于住宅房屋建设的问题目前没有相关物业服务用房要优先于住宅房屋建设。

  • [昆山] 咨询关于《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规条例

    答: 1.关于昆山市范围是否要遵循《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问题昆山市属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批准实施,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施行修订版;在《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冲突的情况下,根据从高从新原则,应当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2.关于建设单位办理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的问题 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请具体说明为哪个小区,我局房管处将进行调查 3.物业服务用房是否要优先于住宅房屋建设的问题目前没有相关物业服务用房要优先于住宅房屋建设。

  •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答: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条例有很多范围,比如说业主可以享受以下几个权利。比如享有业主委员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在参加业主选举大会的时候,可以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对物业的公共部位,公共配套设施等等,了解使用的情况,还有具备一些监督权力。当然业主在享有权利的时候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比如说要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不能够拖欠或者拒交,同时也要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专项维修基金。

  •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答: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条例有很多范围,比如说业主可以享受以下几个权利。比如享有业主委员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在参加业主选举大会的时候,可以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对物业的公共部位,公共配套设施等等,了解使用的情况,还有具备一些监督权力。当然业主在享有权利的时候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比如说要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不能够拖欠或者拒交,同时也要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专项维修基金。

  •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答: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对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公司都规范了相关的职责以及义务等等。比如说如果是业主委员会,必须是由本小区的业主组成,而且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相关决议表决的时候,必须要有过半数代表出席,并且经过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才算生效。而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也有所交代,比如说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要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收费等等。

  •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没有冲突?

  •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五章物业的移交和接管

    答: 受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除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外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列材料:()规划、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名册;(五)物业服务所必需其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述材料物业服务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或者业主委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应新届业主委员行使职权同其使用、保管所文书、财物、印章移交新届业主委员并做其交接工作按移交街道办事处(镇民政府)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其移交;拒移交新届业主委员请求辖区内公安机关协助移交业主委员委员资格终止应自终止起三内其使用、保管文书、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所财物移交业主委员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非业主使用需要尚未售停车位、车库业主、非业主使用需要承租建设单位应租仍空余临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单位、;承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道路停车位尚空余物业管理区域内新辟规划外停车位停车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道路或者其公共场作停车位应经业主(代表)或者业主委员决定并依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影响道路通行、阻碍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任何单位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绿或者占用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确需临占用、挖掘应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并及恢复原状造损失应依赔偿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占用、挖掘应征业主委员、物业服务企业利害关系同意并依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占用、挖掘应征利害关系业主委员同意事先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办理相关手续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线电视等单位维修、养护、改建、扩建等需要临占用、挖掘应事先告知业主委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办理相关手续业主、非业主使用违反律、规及临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住宅改变经营性用房业主、非业主使用住宅改变经营性用房除遵守律、规及临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外应首先经利害关系业主书面同意并依办理相关手续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列行:()车库用于居住、产经营;(二)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十二平米租住宅;(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私搭乱建;(四)侵占绿、毁坏绿化;(五)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堆放易燃易爆、

  • [昆山] 咨询关于《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规条例

    答: 1.关于昆山市范围是否要遵循《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问题昆山市属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批准实施,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施行修订版;在《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冲突的情况下,根据从高从新原则,应当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2.关于建设单位办理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的问题 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请具体说明为哪个小区,我局房管处将进行调查 3.物业服务用房是否要优先于住宅房屋建设的问题目前没有相关物业服务用房要优先于住宅房屋建设。

  • [吴江区] 吴江为什么不执行《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答: 吴江住建回复2:按2012年11月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 (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我区目前按以上条例执行。

  • 只是业主委员会和居委会决定,是否已经违反物权法以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需要业主的同意?

  • [苏州市] 关于苏州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求解释

  • 广州市住宅小区可以做仓库装卸货的吗?如果可以,物业管理条例里有规定时间的限制吗?

    答: 《物业管理条例》中无明确规定,但《物权法》中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畅博·书香东郡]聊城市住建局对一些新建还有空余车位(库)的住宅小区,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改变“...

    答: 感谢您对畅博·书香东郡项目的关注,目前暂无具体消息。

  • 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有没有义务公开财务的义务?

    答: 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什么的原则

  • 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有没有义务公开财务的义务?

    答: 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你查一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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